海城区个人商标申请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北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2 08:32:56
现在我国公司注册起名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传统字号法:多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词,寓意着投资人美好的希望。常用福、顺、发、隆、兴、瑞、泰、祥、仁、和、盛、丰等字,如瑞扶祥绸布店、同仁堂药店、同升和鞋帽店等。
2、简称法:即使用制冷人名称的简称作公司注册名称的字号,用以表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现在使用中、华开头的字号,多属此法,如:中国信托公司的直属企业多使用中信字号;铁道部所属企业多使用中铁字号。
3、字号与商标一致法:即使公司注册已经成功的或准备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此方法好处在于字号和商标相同,能够充分利用客户所能付出的有限的注意力,无论在日常商业活动,还是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四能集团公司、健力宝集团公司名称中的四通、健力宝同时是企业产品的商标。
4、译名法:即使用的字号源于外文单词,是由外文单词直译或意充而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公司注册时多用此法,常见的如壳牌、菲力浦、西门子等。
5、谐趣法:即起名不依传统和常规,追求新奇和个性,或幽默风趣,或以怪异取胜,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狗不理应该说是这种方法的代表作。
一、简要说明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二、办理步骤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三、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1、协助执行通知书;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4、执行人员的证件。(二)具体要求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6、对北海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北海商标注册之前应该设计好2-3个商标名称,以免商标名称没有通过时能及时采用备案。商标注册的名称有单独注册及组合注册之分,进行商标注册时,商标的名称主要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细分来说,商标可以是单独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之间的任意组合。组合注册就是将组合商标作为一个商标进行注册,分开注册则是将组合商标的每一部分单独注册为商标。现在就让小编从以下六个方面为您详细讲解商标注册中单独注册与组合注册这两大诀窍的利与弊,帮助你做出最佳的选择。
1、支付费用组合注册只需注册一个商标即可,所花费的成本为一个商标的成本费用;分开注册则需要按照不同元素注册多个商标,花费的成本比组合注册高。
2、商标驳回组合注册中一旦商标的任何一个要素有在先申请的,那么整个商标都将会被驳回;而分开注册的话,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3、灵活使用组合注册一旦被核准注册之后,则只能按照注册时商标的组合方式使用,不能进行任何改变,不能改变组合方式,不能拆开单独使用,否则将不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也不可以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分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随意使用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同时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也可以随意组合起来使用,在每部分上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一般情况下,拆开之后单独可以注册的,在组合起来之后跟别人商标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4、商标变更组合注册的商标需要变更的商标数量较少;分开注册的商标需要变更的商标数量较多。
5、图形更换组合注册,如果企业随着发展的需要而要改变商标的图形部分,那么先前注册的商标就是鸡肋,留下来没有多大的用处,但是丢掉又可惜。因为要改变图形,也就是改变了商标,所以就需要重新申请商标,那么还要不要保留原有的商标?如果要保留的话就得缴费,但是只能闲置在那里。如果不要的话就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商标,那么原来使用的商标所积累的历史就得归零了,需要重新使用一个新的商标。重新申请也有可能没有审核通过,存在一定的注册风险。分开注册,在进行图形更换时,只需要将原来的图形商标注销掉,重新申请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成功注册后,就可以和原来的汉字、字母、数字商标随意组合使用。
6、侵权认定组合注册,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的,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开注册的,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注册的商标近似。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北海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上一篇:铁山港区公司专利申请的具体作用
下一篇:合浦注册商标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 铁山港区公司商标申请材料详解[ 2024-11-23 ]
- 银海区商标注册可选方式的详细解析[ 2024-11-22 ]
- 北海企业商标申请详细条件解析[ 2024-11-21 ]
- 银海区公司商标续展需警惕误导性宣传[ 2024-11-20 ]
- 银海区商标续展的注意事项与流程指南[ 2024-11-19 ]
- 合浦企业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2024-11-18 ]